重庆银保监局联合市人社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除督促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存储现金以外,探索通过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降低建筑施工企业资金占用压力,指导保险机构落地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建立保险公司赔款保证金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办法》要点:
1、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本市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替代,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保险合同比照办理。
3、以保函、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保函、保险合同正本于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工资保证金管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同)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60%的存储比例;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同)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6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5、开具保函的银行、担保公司和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机构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保函、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6、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保函或保险形式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金额的新保函,或与原保险相同保险责任范围和金额的新保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或保险后,原保函或保险合同即行失效。
7、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或解除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管理地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保险合同正本。
8、选择使用保函、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保函、保险合同正本。
9、工资保证金管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重新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保函、保险合同正本的书面申请。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办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保险合同)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